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

颜炳寿‧谁说穆斯林不能反对断肢法的实施?

星洲日报2015.03.30

颜炳寿‧谁说穆斯林不能反对断肢法的实施?

笔者在过去一年参与断肢法的论坛、讲座、辩论的过程中,强烈的感觉到,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,对伊党伊刑法议题的了解,被几个关键的谬论所影响。读者往往掉入概念误区,以致在论述表达上,踟蹰不前;甚至在叫嚣声浪中,选择明哲保身,以免误踩到“想象存在的地雷”,而避免正面面对问题。

谬论一谁说穆斯林不能反对断肢法的实施?

叛教、喝酒是否受断肢法制约,相关刑罚是否正确,在各伊斯兰教宗派中向来存有分歧,正统性也有所争议。尽管如此,断肢法属伊斯兰刑事法法理的一部份,是不争的事实。

也因此,当穆斯林表示他们必须“接受”断肢法时,我们很自然地就以为穆斯林别无选择,必须照单全收,接受“实施”。不少华裔领袖觉得无计可施,也随着论调起舞—“穆斯林是不能反对断肢法的”。

事实上,这是把两个完全截然不同的概念(即“接受”VS“实施”)。我们不该混为一谈。

我们能够“接受”(accept/terima)断肢法是伊刑法的一部份,当然也是伊斯兰教宗教信仰里头的一个环节,无需争论和质疑。

这好比基督教信仰里,“神祇上帝”的概念,是“三位一体”(Trinity),这由不得非基督教徒质疑,嘲问基督徒“神不就一个吗,怎么是3-in-1的?天主教教规是反对堕胎、离婚的;兴都教的满天神佛有像神、猴神、神祇多有夫妻神;拜观音不吃牛肉;礼佛不食荤。

这些都是各宗教信仰体系独有的特点。我们能够研究探讨相关宗教的历史及其正统性,但宗教间不适合相互比较高低。

但是,断肢法是否应该“实施”(implement/melaksanakan),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。或有人问,既然是伊斯兰教信仰体系里必须“接受”的一部份,又怎么能够反对断肢法的“实施”?

事实上,断肢法的实施是必须符合伊斯兰教义强调的中庸(Moderate)、平等(Equality)、宽恕(Compassion)与公正(Justice)等核心价值原则;及下述的若干先决条件:一、断肢法只能实施在一个“公正的社会”(Just Society)。海内外不少享有盛名地位的伊
斯兰学者及宗教领袖,异口同声的认为,现今的社会国家,尤其是新自由资本主义国家,存在着教育、房屋、医疗、保健、税务等无法圆满处理的公共议题;在无法达致伊斯兰设定的“公正”指标的情况下,断肢法不宜实施。

换个角度来表述,当社会国家国民间贫富差距,特权阶级、性别歧视、弱势群体和教育程度落差,社会经济发展及就业问题等不公现象普遍存在时,断肢法是不能实施的。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,仓促贸然实施断肢法,将无法公平对待每一个人,对伊斯兰将是更大的伤害。

二、不少位高权重的穆斯林领袖与学者都指出,倘若断肢法的实施将引起社会国家的动乱和困局,妨碍和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,当政者不能实施断肢法。

我国是多元族群、宗教与文化的国家,实施伊斯兰的宗教律法,肯定将造成社会国家的乱局和百姓的不安,伤害国家整体利益。

因此,不实施断肢法,完全符合伊斯兰教义。

三、落实断肢法是否会带来不公平的后果?

1、若只有丹州穆斯林受断肢法制约,犯罪者因居住在不同的州属,而得到不同刑法刑罚待遇,那对丹州穆斯林不公平。

2、同样的罪行,国民因为宗教的不同而接受不同的刑法,亦属不公。举例言之,小强和阿里一起干案偷了一台计算机,小强罚款坐牢后,阿里的右手已被切除,这明显不公平。

3、当穆斯林坚持到回教法庭接受审判,而非穆斯林受害者坚持到民事法庭承审时,刑事法律制度与程序要如何取舍,纷争将无止境。

简而言之,一个国家拥有两套刑事法律与程序,可预见的,是乱局的产生,也将产生不公平的争议。也正因为要达到“公平”的目标,已有不少伊斯兰学者一再强调“为了公平起见,伊刑法应实施于全民身上”,一如文莱实施的断肢法。

4、回顾伊斯兰历史发展过程中,断肢法也曾被“冻结”使用过。而“冻结不实施”的领袖,正是发生在哈里发乌玛的年代(哈里发乌玛是先知默罕默德的第二任继承者,也是全世界穆斯林,无论是属于哪一个宗派,都敬仰认同的伊斯兰教四大哈里发之一)。

换言之,冻结停止断肢法的应用并非史无前例。更何况,全球80%的穆斯林居多的国家没有实施断肢法,难道他们都是违反了伊斯兰教义的穆斯林国家?

因此,非穆斯林在断肢法的论述上必须厘清这两个不同的概念,即我们“接受断肢法是伊斯兰信仰的一部份”,但是我们“反对断肢法的实施”。除了基于捍卫宪法世俗体制,建国契约,国家有履行反歧视女性的国际公约义务等理由之外,断肢法的实施,其实,也严重违反及不符合伊斯兰教义。

民联丹州政府扬言只有应用真主阿拉的断肢法,才能促成一个公正社会的产生。事实上,伊斯兰教义所强调的正好相反,即只有在社会公正条件成熟,环境国情适合的情况下,才能付诸于断肢法的落实。

民联伊党和宗教主义者的言论,逻辑上是因果不分;图以鱼目混珠、本末倒置的伊斯兰论述来实施断肢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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